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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人防党字〔2020〕9号(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盟人防办 作者:盟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分享到:

  兴人防党字〔20209号          签发人: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

按照人防专项巡察工作要求,我办对《党组工作规则》《党组议事目录清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附:1、《兴安盟怎么防空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

    2、《兴安盟怎么防空办公室党组议事目录清单》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20年7月16日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党组工作规则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盟人防办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盟人防办党组是党在地方国家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盟人防办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办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进作风,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有效履行自治区人防办和盟委行署、兴安军分区赋予的职能,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准军事化”人防机关。

第四条 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组必须服从兴安盟委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全盟人防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人防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盟人防办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工作,支持配合盟直机关工委对盟人防办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盟直机关工委对机关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盟委党组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行署党组的指导督促;党组下属事业单位党支部接受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兴安盟委和行署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作品、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议事程序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党建人事科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涉及行政业务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行政班子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涉及职称评定、国有资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经盟人防办相对应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报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4、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党建人事科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办党组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由机关党建人事科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十  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第二十  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  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 建立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兴安盟委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兴安盟委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防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则是根据2019年4月6日起执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和完善的工作规则,今后,盟人防办党组各项工作,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   本规则自2020716日起执行。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20年7月16日

中共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党组议事目录清单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一)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 研究研究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纪律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意识形态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研究决定全盟人防工作发展规划

研究决定全盟人防工作重要决策事项。

研究决定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 研究审定以党组名义向自治区人防办和盟委行署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研究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二、重要人事任免

(九)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轮岗交流事项。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奖惩事项。

十一 研究表决向盟委推荐干部人选。

十二 研究并决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后备干部推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三 研究并决定党组、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事项。

十四 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国有资产处置事宜。

十五 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大宗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十六 研究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十七 研究并决定除有规定用途、规定标准、规定报销程序外,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请示报告事项

十八 研究决定向自治区人防办和盟委行署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九 研究确定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向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人事管理事项

二十 研究审议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

二十一 研究管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及表决任免事项。

二十二 研究审议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任免事项。

二十三 研究决定机关人员调动(含调出、调入)、轮岗交流事项。

二十四 研究决定机关人员提前退休和辞职、辞退有关事宜。

二十五 研究决定一般干部(含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认定。

二十六 研究确定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事宜

七、班子建设事项

二十七 讨论确定党组及行政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

二十八 研究审议党组及行政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十九 研究确定党组及行政班子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事宜。

三十 研究审议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三十一 研究审议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运行情况报告。

三十二 研究审议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告。

三十三 研究讨论和票决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事宜。

八、机关党建工作

三十四 听取机关党建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十五 研究审议机关党建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三十六 研究审议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组成人员改选有关事宜。

三十七 研究讨论党员述职考评、民主评议事项。

三十八 研究审议党员联系群众工作有关方案。

三十九研究审议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十 研究审议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有关事项。

四十一 研究审议党务公开有关工作。

四十二 研究审议党组织、党务干部及党员评先推优工作。

四十三 研究讨论党员违纪行为处分意见。

九、队伍建设事项

四十四 研究审议干部培训教育有关方案、意见。

四十五 研究审议机关重要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四十六 研究审议年度重要工作部署责任分工方案。

四十七 研究审议机关目标管理考评事宜。

四十八 听取工、青、妇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十九 研究审议机关工、青、妇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

五十 研究决定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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