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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一)在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的许可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三)建设项目场地现状图、建筑项目总平面图各一份。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人防办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88104
监督电话 8282832

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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