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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来源:盟人防 作者:盟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内人防字〔2017〕221号

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强化权力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组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相互有冲突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规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防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防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五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不具备或不符合本制度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量罚情节与幅度的,直接适用《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予以相应种类和幅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人防字〔2013〕5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

备注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能及时改正,并且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不予罚款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但已经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

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影响不大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不到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4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经说服教育后及时补建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并且补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5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损害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一定损害,但及时补救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较严重损害或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害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6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及时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及时整改,但已造成部分损毁无法恢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整体拆除,无法恢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7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及时整改,但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8

拒绝、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未按期限改正,但尚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期限改正,且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9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但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10

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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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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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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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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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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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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