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 能及时改正,并且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积极改正,但已经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3 | 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影响不大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整改不到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经说服教育后及时补建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并且补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5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损害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一定损害,但及时补救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较严重损害或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害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6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及时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及时整改,但已造成部分损毁无法恢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已整体拆除,无法恢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7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及时整改,但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8 | 拒绝、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未按期限改正,但尚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期限改正,且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9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但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10 | 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1 | 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2 |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3 | 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4 | 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5 | 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